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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事件層出不窮,其中不乏有惡意逼車的情形,事情發生在幾千言,我在路上遇一個想要插隊左轉的人,但由於是雙白線,我順著前方車流走,但對方認為我不讓他插隊而惡意急煞逼車,而且直接打橫一個車道,而對方下車說個幾句國罵就走了,最後我將行車紀錄器交給交通大隊處理,對方當然收到不小張的罰單,我在後面有詳細的做法,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遇過(希望你們不要遇到…)

 

回家那股氣還在,試著在YOUTUBE上打road rage (路怒),其中有一部分是來自台灣的行車紀錄器(這完全不是台灣之光啊…),我們當然希望退一步海闊天空,但如果我們哪一天遇到被人逼車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呢?以下是我自己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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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挑選並配置前後行車紀錄器,調整正確時間

我一直覺得行車紀錄器千萬不要省! 行車紀錄器可以在發生事故或遇到惡意逼車時佐證之證據,但很多車友忽略了後行車紀錄器及解析度的重要性(有親戚買480p便宜的,拍出來很像20年前的紀錄片XD),而後行車紀錄器可更真實還原事情的來龍去脈(是否有迫近、開遠燈等),解析度建議可挑選1080p以上,及參考該產品在白天、夜晚、下雨等狀況的清晰程度,調整成正確時間。

  • 遇到時千萬別下車,按下行車紀錄器保存/鎖檔

您可能會遇到憤怒駕駛吆喝著要你下車,這時千萬別搖下車窗、也別下車,畢竟你不知道對方手上會有什麼武器,比起下車理論,至少在車上還算安全,我那時遇到被人逼車時,我選擇不動聲色,靜靜的按下行車紀錄器鎖檔(一般行車紀錄器為循環綠影,若無特別按下鎖檔,檔案可能在儲存不足的情況下被蓋過)。

  • 不要刻意去激怒對方,並記下人事時地物

當今天真的遇到對方下車理論,千萬不要再另外做挑釁如:按喇叭、閃大燈等動作,這時可以選擇記下時間、地點(或附近標的物)等資訊,像我自己習慣每次發動汽車時,會注意是否有錄影、以及日期時間是否正確,這樣也能正確紀錄逼車開始的大致時間,以方便報警時做筆錄還原情況

  • 馬上報警,下載視訊APP

您可以選擇以電話撥通112轉0報警,或者下載內政部警政署視訊報警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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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逼車之後,我用GOOGLE MAP查好最近的派出所,直接過去報案,向警察表明被惡意逼車準備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也花了一些時間做筆錄,把時間、地點、始末等資訊提供給警方,最後也找出逼車的當事人,後來據說當事人很懊惱,我也沒去追究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但對方還是收到了高額的罰單與吊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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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一時之氣,逼車的法律責任代價為何?

那時候我也詢問了交通大隊的員警,他也感慨現在的駕駛人非常衝動,等到上法庭時才懊悔並背上刑事責任,員警也細心地跟我說明逼車可能觸犯的法條,我也上網找了資料,在這邊提供給大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刑法185條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且逼車方有出言辱罵、或者持攻擊武器下車,也可能觸犯公然侮辱及恐嚇罪、若構成刑事責任時,受害的車主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苦主奉勸各位易怒的駕駛者,退一步海闊天空,只要幾秒的禮讓守法;一個失控的舉動將會面臨無盡的民刑事責任,一點都不划算!